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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潜逃近二十年的人贩子终于判了!

今日花都 2022-01-14


近日,花都区检察院依法起诉张某琼跨省拐卖婴儿一案被告人张某琼参与2001年在花都区拐卖婴儿宋某南的犯罪行为后潜逃近二十载终被送上法庭,接受应有的惩罚时间回溯到2001年8月,罪恶之手伸向了尚在襁褓之中的婴儿宋某南。那天,同案人王某和庞某打伤婴儿的母亲李某,强行掳走不足三月的宋某南,随后交给张某琼和杨某泉,由张某琼等人将宋某南带到了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威州镇某村的张某琼的姐姐张某英家中。
经张某英介绍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地一户村民,至此骨肉分离,八年之痛!
2008年,被害人宋某南终于被解救,同案人王某、庞某、杨某泉、张某英也早已被抓获判刑。时至2019年,当初参与拐卖孩子的张某琼终被抓获。


有人会问:

案子都发生十八年了,

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刑法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就本案来说,婴儿被抢之后被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并确定“人贩子”的身份,全力对“人贩子”进行追捕,所以“人贩子”张某琼和同案人无论潜逃多久,司法机关都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不会让他们逍遥法外的。


针对本案涉及的人员多、链条长(从抢孩子、中转以及贩卖、介绍买卖等多人持续性参与)、地域广(从广东到河北到湖南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以及侦查线索容易中断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在办案的各个阶段从证据的完整性和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提出建议,协助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完善、固定犯罪证据,从而保证了及时、有效的对该案进行批捕、起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了“人贩子”张某琼的犯罪行为,力求最大限度保护被拐卖儿童的权益。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目前,花都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琼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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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花都法院编辑:花小圆
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花都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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